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法人不得主張「供大眾通行的廣場綠地」比照自用住宅地價稅率!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119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張國仁「地價稅爭訟,京華城敗訴」的報導,京華城公司對於台北市稅捐處核定課徵102年度地價稅發生爭執,京華城主張其東北側、西南側以及生活廣場八德路停車場出入口與鄰近商家間巷道土地,應該屬於「廣場用地及綠地」,沒有出租及供營業使用,應該按照千分之二核課地價稅;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納京華城公司的意見判決京華城敗訴,京華城應繳納新台幣6518萬元的稅款。

    法院判決指出,京華城所說供社會大眾通行使用的廣場及綠地,事實上是「建築基地」,其使用執照是「法定空地」和建築基地退縮未做建築的「騎樓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的但書的規定,不應該免徵地價稅,而應併同主建物課徵地價稅。

    並且,京華城是法人,並非自然人,法人並不能主張其提供大眾通行的廣場和綠地可以比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率,因此判決京華城敗訴。

    筆者認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之規定係指「騎樓」或「走廊」等地,並不包含「法定空地」,且京華城並非自然人,當然不能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這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京華城敗訴的主張原因!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價稅的課徵,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是一項義務,是否能適用減免稅率攸關土地所有權人的負擔,但如不服,於進行稅務救濟之前還是要先請專家評估,方能避免徒勞而無功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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