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不動產特銷稅不得主張成本及費用扣除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118日經濟日報B7版記者徐珍翔「不動產特銷稅額,按實際售價計算」的報導,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未滿二年的不動產除非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課稅規定外,均應以銷售價格按稅率10%~15%課徵奢侈稅。

    該局說明《特銷稅條例》第8條規定的「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在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支付的一切費用餘額」的計算方式不同。

    台北國稅局提醒該銷售價格的10~15%不可在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相關費用,計算基礎與所得稅法規定不同,納稅義務人買賣不動產必須據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否則除補稅外,將會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筆者認為,民眾在銷售不動產若有相關稅捐問題,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否則因為個人認知和實務上的法令解釋有落差,將會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罰稅,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再度呼籲台灣的房市目前已冷卻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也該功成身退了,而且該稅的適用爭議性頗大,造成民眾誤觸法網而受罰的情形很多,應即早廢止!令政府要平息民怨,則落實《住宅法》,建設社會住宅,讓「人人有屋住」,保障人民的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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