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地政事務所40年前登記錯誤,法院判國賠千萬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14日自由時報B2版記者項程鎮、邱奕統「幽靈地桃園錯登40年國賠千萬」、蘋果日報A12版記者丁牧群「27坪變1.5坪,男獲國賠千萬」的報導,桃園縣李姓男子繼承父親土地後,卻遭到桃園地政事務所以登記錯誤為由,強制把繼承的土地產權縮水,從27坪縮小為1.56坪,第一審法院原判李男敗訴,台灣高等法院卻逆轉判地政事務所應國賠新台幣10318291元,全案仍可上訴。
    該案件是桃園地政事務所主張80年代以前人工手寫登記時期,尚未電腦化不易發現錯誤,而該案已經超過請求權期限,且李某在民國96年辦理繼承的時候也清楚知道「權利範圍尚有疑義,協調處理中」。
    但台灣高院判決指出,鄭姓家族民國50年間自耕保留土地,與他人換得桃園市區27坪土地,民國62年間鄭家賣出25.44坪土地後,剩下1.56坪土地,鄭父過世後鄭子本來只應繼承1.56坪土地,不料桃園地政事務所把鄭子繼承的土地登記為27坪。
    鄭子後來於民國78年間將該土地賣給李某父親,桃園地政事務所在民國87年間清理地籍資料發現登記錯誤,在民國87年到88年間和鄭子及李父多次協調卻沒有達成共識,民國96年李父過世後,李某繼承錯誤登記27坪土地,卻在民國101年底自行把該土地改登記為1.56坪,並在民國102年間通知李某,李某不服告上法院要求地政事務所依照公告現值加計四成賠償新台幣10318291元。
    第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民國96年繼承李父土地,卻拖到民國102年才提告,已經超過消滅時效,判李某敗訴。但在第二審李某卻逆轉勝,高等法院發現桃園地政事務所早在民國65年間就登記錯誤,卻一直沿用錯誤資料,到民國101年才更正,李某於民國1025月提告請求國賠並未超過時效。且李父是在善意不知情的狀況下誤信地政登記資料買下土地造成損失,因此判決李可以獲得國賠新台幣1031萬餘元。
    根據我國《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第70條規定:「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由於不動產物權採登記公示主義,民眾對於地政機關所為登記有疑義的時候,一定要即時提出,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辦過不少類似的案件。地政事務所人員辦理登記案件要謹慎,才不會損及人民的財產權益。《土地法》第68條之規定具有「國賠」的性質,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可運用於登記錯誤而受害之民眾的損害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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