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超過500坪國有土地研議不都更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113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林淑慧「逾500坪國有地,研議不都更」、經濟日報A19版記者陳美珍「國有地辦理都更,立委喊停」的報導,由於有民意代表質疑,500坪以上大面積國有土地雖有「禁售令」在身,但是有立委質疑中央和地方政府卻轉以提供大面積國有地參與都市更新的方式藉由活化土地之名,變相圖利建商和財團,認為應該禁止。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財政部研議未來面積超過500坪的國有地不得參與都更,500坪以下的不得參與私辦或以建商為實施者的都更計畫。對此,財政部長張盛和雖然同意研議,但他強調目前國有地依據法律必須強制參與都更,這也是政府活化土地的重要措施,中央會將立法院決議轉知地方政府。

    立委許添財、吳秉叡和薛凌表示,由於國有土地參與都更後,權利價值分配偏低,提供土地的政府獲配的都更利益,將遠低於「實施者」也就是出資興建的建商或財團。立委薛凌因此要求未來500坪以上的大面積國有土地除了依法不得標售外,除非是自辦都更且由政府擔任「實施者」,不然不該釋出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

    財政部部長張盛和也承諾,未來將建議內政部修訂都更權利價值的計算方式,以訂定更嚴謹的標準,確保都市更新過程中國有土地價值不會被低估,以保障國有財產之權益。

    筆者認為,國有土地是公共財,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採用「權利變換」機制分回更新後的土地和建物,本質上沒甚麼問題,真正的問題應該是分回的權利價值過低的問題,政府除了應該要提供更公平的權利變換機制外,最終目標還是應該提高都市更新的誘因,否則一律禁止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恐怕會造成都市更新的推動更加困難!!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是基於《都市更新條例》的強制規定,這對於都市更新的推動是有助益;只是「權利變換」的估價由「實施者」指定,估價有些偏頗,導致分回價值偏低,此時應從「公平估價」下手,而不是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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