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6日 星期一

住戶在頂樓種菜,遭到頂樓住戶提訴求償!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年3月30日聯合報A10版記者王宏舜「種菜造成漏水風險?頂樓住戶求償」的報導,台北市有一名黃姓婦人在大樓樓頂種植蔬菜,並且將大樓排水管導入儲水桶,由於頂樓的何姓住戶不滿噪音和蚊蟲干擾,並擔心天花板滲水,提告要求黃婦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五萬元,但因為何提不出居住品質受影響證據,法院判其敗訴,並必須負擔新台幣2650元的裁判費。

  何姓與黃姓婦人居住在台北內湖怡處社區,何家住在七樓,而黃婦在頂樓平台種植花草和蔬菜,何認為黃種菜的時候發出噪音、引來蚊蟲,讓頂樓住戶困擾,而且黃婦也阻斷大樓排水系統當成灌溉用水,讓何婦的天花板處在「漏水的風險下」。

  頂樓何姓住戶多次向社區管委會申訴、申請調解,但都沒有結果,她也抱怨為了鄰居種菜問題,到區公所請求調解卻被兩度放鴿子,又出庭打官司耗費時間、金錢,但法官認為人民主張自身權利,進行調解、訴訟,本來就會耗費相當成本,不能因為感到不快,就把帳算到對方身上。

  並且,法官也認為屋頂平台性質上不許分割獨立,應該要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如果沒有特別分管契約,應作為電表、水塔、避雷針或避難通道之用,黃姓婦人種菜,雖然聲稱可以「替頂樓降溫」,但因為沒有根據,因此和住戶利益無關。但是占用平台侵害的市大樓共有人對於共有部分的財產權,並非「人格權」,因此雖然主張居住安寧受影響,請求精神慰撫金,但無法舉證漏水或噪音和蚊蟲干擾,並且侵擾程度未達「情節重大」,因此判決何姓住戶敗訴。

  筆者認為,公寓大廈頂樓若遭占用,其他住戶並非不能主張,但是要用對請求權基礎,如果是用「侵權行為」主張人格權受損的精神慰撫金,必須要主張哪種「人格法益」受到侵害,如果用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或是所有權返還全體共有人,應該比較有機會,建議有遇到此問題應該先請教律師等專業人士較可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屋頂平台是「共用部分」,擅自占用屋頂平台種菜,這種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住戶如改主張財產上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較為正確;,民眾打官司之前還是以請教專家為宜,才不會走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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