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國產署捐地善導寺遭北市府徵收討補償金敗訴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416日自由時報A7版記者項程鎮「真虧,國產署捐地善導寺,徵收還付錢」、中國時報B2版記者林偉信「地贈善導寺遭徵收,國產署討補償金敗訴」的報導,國有財產署控告知名佛教寺廟善導寺受贈國有土地溢領土地徵收補償金案件,最高法院於民國104415日判決財政部國產署敗訴定讞,善導寺無須給付財政部國產署新台幣326萬元的補償金。

    本案是民國71年行政院基於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而要求國有財產署和台北市淨土宗善導寺簽訂贈與契約,將位於台北市中正東路一段19號的房屋無償贈與給善導寺,但不得移轉或設定抵押。

    不料民國101年台北市政府實施都市計畫,徵收善導寺當初受贈部分土地,事後善導寺領取補償金共計新台幣326萬元存入基金專戶,財政部國產署卻認為土地原屬「國有」,善導寺無權領取補償金,雙方對簿公堂。

    歷經三審法院皆採信善導寺主張,認為善導寺既然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政府事後徵收土地,就必須依法發放補償金,且善導寺並未違約使用土地,國有財產屬無權追討補償金,因此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訴由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筆者認為,行政機關也要依法行政,不能任意侵害人民的「財產權」,既然土地已經捐贈給善導寺,嗣後又被政府徵收,由於是人民的「財產權」遭到侵害,自然有權利向國家要求補償,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精神是不容置疑的。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本案法律關係甚為明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敗訴後,卻仍一再上訴,實在是浪費公帑,未來不宜再有類似情事發生,這樣比較不會擾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