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噪音吵人遭到法院判決強制遷離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411日聯合報A13版記者陳宏睿、歐陽良盈「噪音吵人,八成住戶趕惡鄰」的報導,高雄市有一處社區大樓謝姓男子時常在深夜大聲播放音樂,並且在社區停車場飆車、按喇叭尾隨住戶,使得住戶不堪其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超過八成住戶決議向法院要求強制遷離,並由台灣高雄地院判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於謝姓男子的行為已經妨礙住戶安寧、安全和衛生,並且經由管委會督促三個月內仍未改善,因此管委會得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強制遷離。

    謝姓男子是從民國102年底開始被鄰居投訴,指出他常常在深夜傳出警報和音樂噪音,管委會多次溝通卻大門深鎖、沒接手機,多次交涉後在同年12月同意調低音量。但在民國103年初,謝又以噪音干擾他人,並且高分貝音樂從晚撥放到天明,至少有六十次高分貝撥放音樂,管委會通報1999市民熱線十次、報警處理二十多次,規勸無效。

    該社區管委會於民國1036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佔全體住戶八成即193戶出席、181戶同意要求謝強制遷離,決議符合2/3出席、3/4以上同意的規定,而同年九月管委會通知謝自行搬離未獲得回應,才向高雄地院訴請強制遷離。

    台灣高雄地院認為,謝姓男子的擾人行徑有住戶反映文件、郵局存證信函、前鎮警分局書函、工務局函文、管委會會議記錄等可以為政,大樓保全人員也證稱謝製造噪音,因此判准管委會請求強制遷離有理由。

    筆者認為,若遇到這種「惡鄰居」,經通知不改善後,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強制遷離,若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請教專業人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居家憲法」之稱,每一區權人即住戶均應遵守,該條例第22條有「驅離惡鄰條款」的規定,本件案例就是適用此一條文規定,住戶還是要遵守「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才不會變成社區鄰居討厭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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