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

出售持一年內房地未報奢侈稅遭罰鍰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49日工商時報A22版記者張國仁「出售持有一年內房地未報奢侈稅,賣屋總價805萬挨罰421萬」的報導,台北市蕭姓婦人將房地贈與給兒子再代理兒子將房地出售,遭到稅官查獲後認定出售持有一年內房地未報奢侈稅,蕭婦不服打行政訴訟卻遭法院判決敗訴確定,遭補徵奢侈稅新台幣120萬元,又被處2.5倍罰鍰計新台幣301萬元,總計新台幣421萬元稅款都必須繳給國庫。

    蕭婦房地買賣總價才新台幣805萬元,卻要連補帶罰課取新台幣421萬元的稅款,實在得不償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蕭婦於民國100911日出售持有一年內房地,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在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台北國稅局通知她限期補報並補繳稅款,卻未依限補報、補繳,具有故意逃漏奢侈稅的事實,英語補稅並按規定課罰。

    法院判決指出,蕭婦於民國9912月買入台北市一間建地面積68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3/10000及地上建物房屋面積46.8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於民國1005月間以贈與形式轉給陳姓兒子,但隨後於同年9月又代理其子和胡姓民眾簽訂買賣合約,以總價新台幣805萬元完成房地交易。

    筆者認為,民眾有在進行房地產交易的時候,若是屬於「持有未滿兩年以內的房地」,最好先請教一下專業人士看有沒有涉及奢侈稅的問題,否則遭到補稅罰款,將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來民眾受到奢侈稅困擾的民眾已相當多,有些是仲介或代書未提醒;這方面民眾還是要自己要有自覺,一定要請教專業律師、會計師或負責細心的地政士才能避免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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