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大樓外牆出租若影響通風採光須住戶全同意 文◎李廷鈞地政士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4日蘋果日報A13版記者洪安怡「大樓外牆出租月收9萬」的報導,許多住宅大樓為了開拓管理費的財源,將外觀出租掛帆布廣告或出租停車位、休閒設施增加收入。
    而一般來說,外牆出租必須由社區或大樓管委會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還要取得廣告放置面積的住戶全數同意,對於影響部分樓層住戶通風採光,通常也會用補貼管理費的方式達成協議。
    筆者認為,現在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維護成本高,不少社區透過出租外牆廣告的方式增加管理費以外的財源,若「住戶」也同意十,的確是開源的好方法,但仍需注意各地方政府對於廣告懸掛的規範,切勿觸法,此外也必須保留逃生避難的空間,火災發生時才不會因為廣告影響了逃生的動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公寓大廈的外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予以規範,「管理委員會」處理時一定要注意法律程序;又外牆出租收入究竟要放入「管理費」或「公共基金」,管理委員會也要有明確規定,如屬「公共基金」時,則未來動支時,一定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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