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房東隔間出租應本於良心,並須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9日蘋果日報A20版記者張貴翔、陳建緯、黃子騰「租屋違隔8間,港生枉死火窟」的報導,新北市淡水區有一間學生出租套房在10388日傳出火警,造成一死一傷的意外;因該出租套房房東竟違反《建築法》規定將3間隔成8間房間出租,新北市府也將追究相關責任。
    這次事件中,死者是就讀淡江大學的香港學生,與五名同學租屋同住,該失火的樓層位於社區第14樓,該屋採用樓中樓設計上下四層各有四間房,死者事發當時位於上層樓的房間,因為樓中樓的隔間造成警消救援困難,雖然火勢在半小時內撲滅,但是卻造成淡江大學學生倫啟瀚(19)送醫不治。
    新北市工務局指出,該樓中樓樓高4.5公尺,並未依法申請變更,竟擅自將「3房」變更為「8房」,違反《建築法》將罰新台幣6萬元。
    筆者認為,房東將房屋隔間後出租,雖可增加收益,但仍須注意相關法規,依法申請取得「室內裝修許可」後,才能變更房間和廁所的數量。此外,將挑高的住宅私自增加夾層也是違法的,若發生火警致人死傷,除了主管機關會依照《建築法》開罰之外,還有可能會面臨過失致死的刑責和相關民事賠償責任,房東不得不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東為了增加租金收入,將房間多隔固然是房東的動機,但房東也必須注意房客的居住安全。按建築物的隔間或使用用途變更,一定要注意《建築法》的規定,同時也要注意消防、安全逃生;否則,如本案例中,檢方也可能進一步偵查出房東有無「過失」存在,如涉《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也將遭追究;同時死者家屬也可能對出租人請求《民法》第184條「過失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房東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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