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透天厝奢侈稅如何課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812日自由時報C4版記者邱柏勝「透天厝奢侈稅,出售按樓層比例課稅」的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持有2年以內的透天厝,如果有部分樓層曾經做「營業」使用,即使已經辦理「自用住宅登記」,出售時仍須按樓層數比例課徵奢侈稅。
    本案例是高雄有民眾在1026月購入四層樓的透天厝於一樓開設補習班,其他樓層「自住」使用,因為個人因素1035月結束補習班並於同年7月出售房產,由於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的規定,因此仍需繳納奢侈稅。
    而國稅局提醒民眾,透天厝如果其他樓層符合自住使用規定,仍可按照營業樓層佔總樓層數比例計算課徵奢侈稅,比方假設總價為新台幣2400萬,一樓是店面,二至四樓做自用住宅,2年內出售時課徵奢侈稅則是以2400x1/4x10%計算奢侈稅。
    筆者提醒民眾奢侈稅上路以來爭議案例層出不窮,如果有二年內的房屋要出售,一定要和專業人士討論是否有適用排除條款,如果不符合就要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千萬不要自作聰明以為符合免除條款,卻被國稅局認定漏報短報,將遭到補稅及罰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奢侈稅」的適用已造成許多爭議,目前台灣的房市已冷卻,在此時刻可以考慮該條例退場,這樣方可減少一些適用的爭議,並救台灣的「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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