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賠本賣房仍應繳奢侈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1230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在查核奢侈稅報繳情形時,發現有納稅人誤以為賠本出售不動產並沒有獲利就沒有炒房意圖,即使持有期間未滿兩年,也不必繳納奢侈稅,導致漏稅觸法受罰。該納稅人是購入新房後未遷入戶籍且在一年內即轉售,遭到稅捐機關查稅之後,主張因為出售房地發生虧損,不算投資應該免除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非是自用不動產,不然即使虧錢,轉賣仍必須負擔「奢侈稅」。自用不動產必須符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筆者認為,雖然按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規定,即便賠錢轉售,仍應該課徵奢侈稅。但該條例似乎有不盡合理之處,因為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應該在於抑制短期買賣炒作,若賣出價格較買入時為低,並沒有炒作房價的問題,反而有助於促進房價下跌,不應該再課徵奢侈稅,未來修法時應該考慮一併檢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買賣房屋,一定會涉及稅負,所以,一定要先請教地政士、律師或會計師,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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