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

房客跳樓法院判屬自願非凶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914日蘋果日報A4版「房客自願跳樓,判非凶宅」的報導,徐姓屋主2013年將台北市光復南路的「逸仙雅仕」社區一戶13樓房屋出租給李姓男子,不料李母於2014年二月跳樓輕生,事後徐男賣屋買主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徐男損失新台幣765萬餘元,僅向李男求償新台幣200萬元,但臺灣台北地院卻認為李母是「自願跳樓」判決徐男敗訴。

    該社區位於通化夜市附近,距離台北101大樓僅一分鐘車程,許多明星藝人也曾是住戶,而此案原屋主徐男指稱,李男與其簽約租屋,但實際上是父母居住,而母親罹患乳癌心情不佳,從租屋處跳樓輕生。而後來賣屋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23坪市價約新台幣2990萬元,但買方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新台幣2225萬元成交,徐男提告求償新台幣200萬元,李男則辯稱母親並非死於屋內而是墜落中庭。

    法官則罕見打破該屋非屬凶宅的見解,指出凶宅並非法律名詞,民間雖認為凶宅是因為非自然死亡冤魂附於屋宅所致,但李母跳樓死亡本來就是其所願,並非有冤屈所逼,並且死亡是在中庭,故該屋不算凶宅,因此免賠。徐男透過律師表示將會上訴到底。

    筆者認為,屋主如果怕房客自殺,可以在租約裡面註明白紙黑字的契約,而讓房東萬一遇上這種不幸發生事件時可以求償,並且也可以要求承租方要有「連帶保證人」簽字保證,以免索賠不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凶宅」這種問題在台灣是很特殊的,民眾必須注意目前實務的見解,這樣才能有所回應,不過目前實務上見解也未見一致,希望司法機關能透過最高法院民事庭總會決議做出比較一致的見解,好樣民眾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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