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日 星期日

建物移轉解約返還免契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729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美珍「建物移轉解約返還,免契稅」的報導,根據財政部規定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建物,因故解除契約並返還已移轉的建物所有權,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按「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作為登記原因申辦,可以免徵契稅。

    根據《契稅條例》的規定,契稅課徵範圍包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等六項,非屬這六項的移轉行為,均不課徵契稅。

    財政部指出,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給付物,雖然登記原因歸類於「買賣」,但經過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返還給付物的所有權移轉行為,應准予比照認定其為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並免徵契稅,但是原繳納的契稅仍不得退還。

    筆者認為,這是根據內政部於96年5月17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649號函發布解釋函令的規定:「已辦竣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無須訂定公定契約書,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予以註記『本案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使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有所區別。」又解除契約因非屬應課徵契稅範圍,故免徵契稅;但如前所述,因其屬另一次物權移轉行為,故仍須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民眾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應該要請教專業人士或是政府機關志工人員,才不會白繳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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