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生前債務抵扣遺產,以「國內債務」為限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815日工商時報A9版記者林淑慧「生前債務抵扣遺產,以國內為限」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民國104814日表示,若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若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有未償還債務者,必須由繼承人負舉證責任,並且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債務為限。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而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清償債務,並且可以有確實證明者,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是官員也強調,許多申報遺產稅的民眾常常忽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債務只能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若屬於海外之債務,則不能主張從遺產中扣除。

    又有些民眾對於尚未發生之債務,也主張扣除,國稅局表示,如果是擔任連帶保證人,若主債務人截至繼承發生日前都正常繳息,沒有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債權人也並未向連帶保證人追索或請求執行,該債務尚未實際發生,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要「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規定,因此也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有喪葬費、被繼承人生前未納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被繼承人死亡以前沒有清償的債務和執行遺囑及遺產管理的直接必要費用都可以主張扣除額,但必須由納稅義務人舉證。


    筆者認為,民眾因為對於法條不熟悉時常有誤解,若遇上親人往生發生繼承,在申報遺產稅時,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請教專業人士,較能夠節稅並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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