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新制重購退稅從寬認定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817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從寬認定」的報導,房地合一稅制自民國105年元月開始施行後,出售自用住宅獲利低於新台幣400萬元可以享受免稅優惠,並且超過新台幣400萬元的部分僅要繳交新台幣10%的所得稅,若屬於換屋者,依據財政部的規定,即使售屋和重購所有權人非同一人仍可享有退稅資格。

    財政部並舉例,夫出售名下自用住宅後,以妻的名義買回新屋並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夫出售舊自用住宅的獲利即符合申請重購退稅或抵稅的資格,夫妻間不需要新、舊自用住宅所有權人都是同一人。

    而對於201412日後才買進之房屋,持有未滿二年出售,也不需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同時,為了保證自用住宅居住權,因此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獲利不超過新台幣400萬元不必繳所得稅,超過則按照售屋利得10稅率申報繳稅,若是為了換屋而售屋,也可以利用「重購退稅」機制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或抵稅。

    對於「重購退稅」將來將採取「從寬原則」,除了不限制納稅人換屋面積或價格高低,出售房屋所有權人和重購房屋所有權人也不必限制為同一人。

    所謂房地合一新制重購條件如下:1..二年內完成換屋重購。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持續居住。3.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4.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財政部表示,如果是小屋換大屋,以繳納售屋所得稅可以全數退還,以大屋換小屋者,則是依據重購價格佔出售價格的比率部分退稅。

    筆者認為,將來房地合一上路之後如果自住房屋換屋,一定要透過該規定節稅,若有不懂的地方,也要多請教專業人士,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立法院今年修正《所得稅法》,施行「房地合一稅制」,民眾務必注意法令修改,且應研究好節稅措施,才能確保自身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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