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借名賣屋涉及奢侈稅之處罰已減輕! 文◎張維倩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維倩
    依據民國104825日中國時報B4版記者吳泓勳所撰「假人頭漏報奢侈稅 放寬罰鍰」的報導,財政部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或透過贈與方式買賣,被查獲漏報奢侈稅,只要核定確定前補稅,就可減少裁罰的罰鍰倍數至0.5倍與1倍。可望使因私人債務問題等不得不借名買賣房屋的案件,漏稅裁罰倍數獲得調降。財政部官員也提醒,這次裁罰參考表的修正發布,只要是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都可以回溯適用。
    筆者認為該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立意良善,蓋往昔之裁罰參考表較死板,不具有彈性,例如實務上對於假借第三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等人之名義逃漏奢侈稅之情形,於第一次被查獲者均按依所漏稅額加處2.5倍;因債務問題而必須借名買賣者,直接被認定核於故意逃漏奢侈稅,按依所漏稅額加處2.5倍,裁罰數額相當龐大。

    新的裁罰參考表上路,屆時情節輕微非明顯惡意逃漏稅並且搶先補稅之人,裁罰的罰鍰倍數可降低至按漏稅額加處1.5倍與2倍,比起以往不分犯罪原因情節犯後態度,逕以依所漏稅額處加處2.5倍而言,新裁罰參考表相對之下較符合比例原則及裁罰合理性,對於一時貪圖小利犯錯,或是因為債務問題而違犯但事後深具悔悟之納稅義務人而言,無疑是給予裁罰上的寬容與恩典。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二十條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






一、 第一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二、 第二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三、 第三次及以後各次通知未依限補辦或改正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二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



(三)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勞務者。


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之罰鍰,如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經第一次查獲者,處.二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五倍之罰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


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

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同左




同左。




一、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

二、非屬上述情形者。




同左。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登記,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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