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分居夫妻各自賣屋,要如何申報所得稅? 文◎張維倩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維倩
    依據民國104728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分居夫妻各自賣屋 可分開稅」的報導,因感情不睦或遭受家暴而分居之夫妻,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施行後,各自出售名下自用住宅時,財政部同意,除可分開計算持有期間外,出售房產如為自用住宅,六年內全戶限用一次400萬元利得免稅的優待,分居夫妻可獨立擁有可自的免稅配額,不受合計一戶的約束。但仍必須符合財政部所訂定的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條件,其房產出售利得在新制施行時,才可各自辦理申報並計稅。
    筆者認為財政部此種認定方式,符合現代社會婚姻生活模式的改變,較富彈性且更加人性化,殊值肯定。以往實務上許多夫妻雖未辦理離婚登記,但情感淡薄,多年老死不相往來,財務彼此獨立互不干涉多年的情況下,要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六年內,只能使用一次自用住宅獲利400萬元的免稅優惠,無疑使兩個全然獨立之個體,再次被名存實亡的夫妻之名所捆綁。  
    新認定標準上路後,將分居夫妻是否適用免稅配合再做更加細緻之認定,且證明方式相當簡單,感情不睦者,僅需檢具法院裁定影本;遭受家暴者,需出具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即可各自分開辦理免稅。雖然目前並非所有的分居夫妻都可以獲得各自計算而免稅的待遇,但財政部已突破以往一成不變的認定方式,相信此番美意將來一定能夠更加的周全,更符現代社會之脈動。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戶為課稅單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惟考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強制要求渠等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確有實際上之困難,104121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5條爰規定渠等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依上開授權並參據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自1031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103年度如有符合上開標準規定之情事,可於今(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該標準規定,檢附法院裁定書或保護令之證明文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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