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分居夫妻各自賣屋,享有獨立免稅配額!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728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分居夫妻各自賣屋,可分開稅」報導,由於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出售名下自用住宅六年內全戶限用一次新台幣400萬元的利得免稅,有鑑於感情不睦或遭受家暴分居的夫妻,未來可以獨立享有各自免稅額,不受合計一戶的限制。

    財政部舉例,夫妻甲、乙二人婚前名下各有一戶持有逾六年之房產,婚後三年感情不睦夫妻雙方成立「分居」和解筆錄,並於法院簽訂,分居期間分別出售名下自用住宅,如售屋利得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稅,兩人獲利均在新台幣400萬元以內可以同時享有免稅。

    但對於一般夫妻而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論名下房產數量多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六年內就只能用一次自用住宅獲利新台幣400萬元的免稅優惠。

    而「分居夫妻」必須要符合財政部訂的《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稅結算申報及計算額之認定標準》,根據該標準夫妻必須要具備下列其中一項:1.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1010條第2項難於共同生活,不同居以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民法》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3.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以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筆者認為財政部的看法,如有夫妻符合上述要件時,可以加以運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房地合一稅雖將自民國105年元月1日起適用,但由於抽象法令訂定時,總有些不周延之處,這段時間財政部一定會有些解釋陸續頒布,民眾應加以注意並予以運用,俾保「節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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