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地籍清理條例》修法,不明地籍處理不需全員到齊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520日聯合報A7版記者陳乃綾「不明地籍處理,不再需全員到齊」的報導,立法院於民國104520日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解決不明地及標售土地的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申請領取價金、所有權人持分登記空白的問題,內政部地政司表示此舉是希望保障土地權利人的權益,並活化土地利用,增加地方政府稅收。

    內政部於民國97年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全面清查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漏洞,總共有152531筆土地要民眾申報釐清土地歸屬,這些土地大部分都是奇怪的土地所有權或是內容不完整。而前地政司統計截至民國1044月底為止已有74854筆土地讓土地繼承人重新登記、釐清所有權,換句話說這些土地已經重新有主人,高達新台幣1.7億元公告現值的土地重新利用並活化。

    而在本次修法之前,必須全部繼承人會同申請才能登記或是領取標售之後的價金,民國1044月底為止,總共只有76筆標售土地的價金被領走。由於許多民眾反映土地繼承人人數眾多,包含出國、行蹤不明或是不願意會同申請,導致許多可以證明有繼承權的繼承人都無法申請或是領到錢。

    本次修法增訂繼承人若無法會同申請,仍得按「應繼分」在申請期限內領取土地價金的規定,未來繼承人只要能提出繼份證明,就可以直接申請,可以增加標售土地價金被請領的比例。

    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有助於辦理《地籍清理條例》土地的繼承人更有機會可以領到標售的價金或是申請登記,省去過去需要找到全部繼承人的麻煩,筆者肯定這樣的修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籍清理條例》自實施以來,已解決不少長期懸而未決的土地問題;現立法院能再針對其中有一部分遭遇障礙的關鍵問題,再進行修法,這是一敢於面對現實的正確態度,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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