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將依所有權人死亡日之公告現值核算土增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58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林安妮「繼承自益信託土地,稅變輕了」的報導,行政院於民國10457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和《土地稅法》的修正案,明定自益信託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期間死亡,繼承人日後移轉土地時可以依照所有權人死亡日之當期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依照目前的規定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無法比照為信託繼承土地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現值計算,稅賦較重。

    於內政部和財政部討論後,基於租稅公平合理,未來繼承人繼承「自益信託土地」時,將比照繼承土地的課稅規定方式,讓漲價總數額之標準一致。新法定有溯及既往規定,只要是修正案通過後未核課稅額的案件,都能適用。但是委託人如果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會排除適用。

    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修改讓稅負更公平,筆者認同這樣的作法,以後「自益信託」的運用對民眾也更加有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自實施《信託法》迄今也已將近20年,運用者有逐日增加的趨勢,而原來的法令有不太適合的地方也被指了出來,政府能進行修法,日它更公平,運作更順暢,這是必要的;有助於民眾更樂於運用「信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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