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國有財產署招標五宗無人繼承房地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21日工商時報A21版記者林淑慧報導,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102131日公告標售無人繼承房地,官員表示這次共標售5宗房地,其中價值最高者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標售總底價逾新台幣1000萬元,將於10235日開標。國產署官員並表示這是今年第一次標售逾期未辦理登記繼承房地,總底價高達新台幣17285577元,呼籲有興趣者把握時間提出申請。
    其中位於台北市的兩宗房地位於北投區中和街和文山區興德路,底價分別為新台幣283650元及3545200元,其中文山區之房地地形較方正,脫標機會較高。此外在新北市部分,三重區、新店區、貢寮區尚有三筆土地待標售,除三重區為住宅區土地外,其餘則均為「保護區」土地,面積分別為475平方公尺及179平方公尺,底價分別為新台幣209000元及16707元。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之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因此,並不受台北市精華地區國有土地停止標售政策的限制。
    筆者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應在「六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否則將來可能面臨罰款,甚至不動產遭到國有財產署標售,如果對於辦理繼承登記手續不熟悉者,也可委託經國家考試合格的地政士辦理相關手續,既省時又方便,不動產才不會遭到標售的命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分析不動產繼承適用《民法》第759條規定,必須辦理「登記」後,才可以「處分」。近來繼承人間爭議案件日益增多,倘有爭議發生,李律師建議可委託律師先行「協調」,如協調不成時,在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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