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父母幫子女購置不動產須注意「贈與稅」規定


李廷鈞地政士
    依據民國1011120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張國仁的報導,有一位前立委因於民國94年間透過甲公司替其子支付購買台北市7筆土地的總價金23741萬元中部份土地款1869萬元的部分,經國稅局查獲以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稅額1582萬元,應納稅額307萬元,並加處1倍罰鍰計307萬元。同樣其妻子也被稅官開單補贈繳贈與稅473萬元及1被之罰鍰。
    前立委雖認為遺贈稅有關移轉財產是指不動產,僅移轉不動產才有贈與行為須申報,但法官認為,前立委誤解脫法規定,行政官司敗訴確定,該立委夫婦必須再額外負擔稅款及罰金共1560萬元。
    事實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因此以自己之資金替他人購置不動產,必須依照該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核課10%的贈與稅!!尤其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買賣,更必須要注意到同條第六款之規定,須提出已支付價款且該已給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予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的證明。又依同法第44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或者是同法45條:「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故必須注意申報的相關規定,切勿因小失大,不可不慎!
    此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之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若是不動產,則依其公告現值計算!!故若能善加利用「免稅額」,便能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自然不會被國稅局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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