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8日 星期日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合建分屋免奢侈稅須辦妥戶籍登記且非作營業出租用途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經濟日報民國1011116A22版記者吳泓勳的報導,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對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0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作出解釋。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10款所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
    其中,周賢洋副局長對於「自住房屋」說明,必須是符合下列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無作為出租或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3.      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
4.      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拆除日、建造執照核發日止期間須屆滿一年。
    簡而言之,在此處的「自住房地」和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的條件大致相同,必須注意這樣的情形,若在拆除前不符合前述自住房地之規定,將同樣會被課徵奢侈稅。所以筆者在這邊呼籲無論是「建商」或是「地主」,將來於合建分屋的時候務必要注意該房地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的「自住房地」條件,以免因不注意致被課徵高額的奢侈稅,這是相當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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