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如何合法申請退稅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1021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陳美珍「名下有地先買後賣才退稅」的報導,財政部規定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申請退稅,若選擇「先買後賣」房地者,必須要於購買作為自用住宅的房地時,名下已經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才可以享受該優惠。

    基於土地所有權人因為住所遷移的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在他處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政府為避免課徵土增稅,導致人民重購土地能力降低,因此賦予納稅義務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且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均可擁有申請退稅資格。

    財政部指出,「先售後購」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先購後售」則是納稅人先購進自用住宅土地,日後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同樣可以申請退稅。

    但是財政部規定「先購後售」者,應於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土地時,已經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如果是土地所有權人購入自用住宅土地時名下尚未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時,而是單純買進土地之後再購買它筆土地並且出售,並不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規定。

    筆者認為,遇到相關問題,還是要多看相關書籍瞭解,或是請教會計師、地政士、律師等專業人士為宜,否則對法律發生誤解,容易吃虧,且要花錢繳學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重購退土地增值稅」的問題,財政部有一些相關解釋令,運用規劃之前一定要先查閱相關解釋令,才能正確運用,並達「節稅」目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