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出售使用權住宅課稅比照出售房屋 文◎李廷鈞地政士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928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陳美珍「賣地上權宅,課稅待遇從優」的報導,房地合一新制施行之後,201611日以後取得的地上權房屋,課稅不再被按出售「使用權」視之,而是比照出售「房屋」課稅,享有作為自用住宅連續持有達六年,獲利低於新台幣400萬免稅的優惠稅率。

    財政部指出,此方案適用於201611日以前取得的使用權房屋,若是之前取得使用權房屋者,無論何時出售,均維持按出售使用權的方式課稅。而地上權住宅因為只有房屋使用權,現制下出售地上權房屋或隸屬於買賣使用權利,出售要按實際買賣價格差額課稅,但不適用於於二年內買賣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規定。

    由於使用權住宅的特性,實質上與出售房屋無異,因此財政部在明年實施房地合一新制決定納入適用範圍,不再與房屋交易行為有所區隔。未來買入地上權房屋者,一律按照新制課稅,做自用住宅使用者,適用出售自用住宅輕稅優惠,包括持有滿六年新台幣400萬免稅額及10%的分離課稅。

    同樣若非自用住宅,除了沒有免稅額優惠外,稅率也依照房地合一規定的分離稅率15~45%,持有二年內使用權房屋則為35%45%


    筆者認為,財政部這樣改變之後,未來使用權房屋買賣將與一般房屋無異,直接採用房地合一分離課稅,因此對於短期買賣房地合一所得稅將比較重,但同樣若是長期持有及自用者,即享有較優惠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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