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2日 星期四

納稅義務人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又解除該買賣契約,已繳納稅款是否可以主張申請退稅?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案例:
大貴於民國103年2月1日出售名下的不動產,因符合繳納奢侈稅要件,故於簽約後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並繳納,嗣後雙方解除該買賣契約,試問大貴是否可以向國稅局主張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解析:
    依據財政部102.05.22台財稅字第10200024220號解釋,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因此案例中大貴如果是與買方合意解除契約,是不能主張退還已繳納的奢侈稅。但是如果因為物的重大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傾斜屋或凶宅而解除契約,或因為買方債務不履行(價金不給付)而導致契約的解除,屬於該上開財政部函釋的「法定解除權」,應可以向該稅捐稽徵處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

    其他奢侈稅的問題可以詳見《不動產奢侈稅課徵實務法律手冊》,欲索取本手冊者,請來函附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