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李廷鈞和大家分享》公設地上房屋徵收前賣房免課徵奢侈稅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66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張國仁的報導,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所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上房屋,如果政府徵收這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前賣掉地上的房屋,財政部於民國10265日表示,這樣的情形不課徵「奢侈稅」。
    由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本來就規定依據《都市計畫法》所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沒有被政府徵收前就進行買賣,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中的「特種貨物」,而產生民眾產生疑竇認為那麼《都市計畫法》要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上如果有房屋,那麼這棟房屋的買賣是否要課徵奢侈稅?於是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對於還沒有被徵收的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上房屋交易,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由該法所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上原有的建築物,可以在原來使用用途上繼續使用。而政府在辦理土地徵收時,依據《土地法》第215條和《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的規定,如果是依法令規定建造的,應該一併徵收。

    筆者相當肯定這樣的解釋,否則若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課徵「奢侈稅」,但其上面的房屋則需課徵,便不符合立法意旨,因此財政部這樣的解釋應屬正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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